國家紡織檢針機校準規范標準起草單位
2021-03-18
1 目的
為對監視和測量儀器設備(以下簡稱監測設備)進行有效控制,保持在用的監測設備性能完好和精度適宜,制定本程序。
2 適用范圍
本程序適用于監測設備的購置、使用、檢定、校準、日常維護和報廢處理。
3 職責
品管部負責監測設備的購置、使用、檢定、校準、日常維護和報廢處理。
4 程序
4.1 監測設備的購置
4.1.1 品管部根據監視和測量需要確定所需的監測設備, 填寫《設備購置申請單》,送部門負責人和管理者代表審核、總經理批準后,由品管部實施采購。
4.1.2 新購置的監測設備由品管部登記入賬,并做好驗收工作,必要時設備科應參加驗收。 驗收內容包括品名、型號、規格、外觀、性能、精度等級、合格標志以及附帶的說明書、零配件等。
4.1.3 經驗收合格的監測設備方能入庫或交付使用, 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品管部與供應商聯系處理。
4.2 監測設備的管理
4.2.1 品管部負責對所有監測設備進行編號,分類保存其技術文件、資料和有關檢定/校準等的記錄,并建立《監視與測量設備一覽表》。
4.2.2 品管部根據監測設備的特點和性能, 制定必要的操作規程,送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執行。
4.2.3 顧客要求提供證實監測設備準確、有效的技術資料時, 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品管部提供。
4.3 監測設備的檢定/校準
4.3.1 品管部負責制定監測設備檢定/校準周期,凡屬強制性檢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送檢,非強制性檢定的可依照使用情況安排周期進行校準,并在《計量儀器檢定校準記錄》上做好記錄。
4.3.2 凡自行校準的監測設備應有相應的校準規程,負責校準的計量員應經培訓合格上崗。
4.3.3 按照檢定規程送檢且檢定結果合格的監測設備, 加貼檢定“合格”標志;按照校準規程校準合格的監測設備,加貼校準“準用”標志;經檢定或校準不合格的監測設備,加貼“禁用”標志。不宜張貼檢定校準標識的監測設備,其檢定/ 校準標識由品管部統一保管。
4.4 監測設備的使用
4.4.1 監測設備應有適宜的環境條件,并保證在搬運、 防護和貯存期間能完好地保證其準確度和適用性。
4.4.2 監測人員應熟悉監測設備操作方法,并培訓合格后上崗。
4.4.3 在使用監測設備之前,監測人員應識別監測設備是否已檢定/校準合格,是否處于正常狀態。
4.4.4 當監測設備偏離檢定/校準狀態時,監測人員應立即報告品管部負責人。對失效監測設備監測過的產品,品管部應組織對以往監測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采取有效措施,并記錄評價結果和所采取的措施。
4.5 監測設備的維修
4.5.1 當監測設備出現故障時, 監測人員應及時向品管部負責人報告,由品管部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維修。
4.5.2 維修后的監測設備應經檢定/校準合格后才能繼續使用。
4.6 監測設備的報廢
4.6.1 監測設備損壞,確已不能維修的,由品管部負責人填寫《設備報廢申請單》,交副總經理審核,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報廢。
4.6.2 經批準報廢的監測設備由品管部負責具體的處理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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